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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6月起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詳見內文公告。
主旨: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8年6月1日起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戶籍登記項目,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二)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三)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四)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及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五)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為申請人。
(六)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
【內政部108.5.29台內戶字1080241959號公告】
戶政司公告連結: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2123?sn=1559286159577
戶政司申辦連結: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841
(等6種連結)
- 發布日期:2020/06/05
- 發布單位:中正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7/22
- 點閱次數: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