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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徙應依居住事實據以向戶所申請遷徙登記,以符合人籍合一。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2020/08/04
  • 發布單位:中正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1/24
  • 點閱次數: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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