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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主旨: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

[內政部109年10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90244828號公告]

  • 發布日期:2020/10/19
  • 發布單位:中正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10/19
  • 點閱次數: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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