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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登記、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說明二]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次按90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說明三]本部87年9月9日台內戶字第8706981號函釋,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登記、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僅提憑配偶之身分證及印章者,戶政事務所可視同授權辦理,免再請其另提他方同意書1節,與前揭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相異,爰本部90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9060189號函將87年9月9日前揭函相異之處,停止適用。又有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除一方有不能行使之情事外,原則由父母共同為之,係適用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是以,本部87年9月9日台內戶字第8706981號函,全函停止適用。

【內政部109.9.21台內戶字第1090131279號函】

  • 發布日期:2020/10/14
  • 發布單位:中正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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