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仍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並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資料來源:108.2.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7120481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