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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7年7月16日起開始實施

[107.7.12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71202244號公告]

主旨: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7年7月16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7條第2款。

公告事項:

一、下列戶籍登記項目,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之離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二)在國內死亡、死亡者非為戶長之死亡登記:以死亡者之親屬、配偶或同戶之人為申請人。

(三)經我國法院為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者非為戶長之死亡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

(四)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出生地為空白之出生地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

 

  • 發布日期:2019/07/16
  • 發布單位:中正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7/22
  • 點閱次數: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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