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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法定最後期日在110年5月19日以後,且仍於第三級警戒 之期間者,可於解除第三級疫情警戒後再行申辦,逾期者不予裁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因應目前國內疫情嚴峻,持續有本土病例出現,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對於國人外出、活動、大眾運輸實施相關限制措施。基於防疫特殊考量,對於申辦戶籍登記之法定最後期日在110年5月19日以後,且仍於第三級警戒之期間者,可於解除第三級疫情警戒後再行申辦,逾期者,得依上揭戶籍法規定「正當理由」之意旨,不予裁罰。
 

請多加利用線上申辦戶籍登記服務,線上登記完成後如需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者及無法使用線上申辦者,可俟解除第三級警戒後再行申辦,逾期者不予處罰。

 

法令規定參考

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爰逾期辦理戶籍登記,如有正當理由得不予裁罰。

  • 發布日期:2021/05/21
  • 發布單位:中正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5/24
  • 點閱次數: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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