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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經收養登記後,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得由該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同時辦理

【說明二】依前開民法、戶籍法規定及內政部相關函釋,養父母於收養登記後已取得親權行使之權利,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關係已不存在,故得於養父母一方辦理收養登記時,同時辦理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通知原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110.2.17台內戶字第1100103554號函】

  • 發布日期:2021/02/19
  • 發布單位:中正戶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2/19
  • 點閱次數: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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